历年的考古调查资料表明,南宋时期的瓷窑址,分布于现境慈溪市匡堰镇境内的寺龙口、低岭头、张家地、开刀山等地。这一带当时属余姚县上林乡。
20世纪80年代,浙江慈溪低岭头一带的窑址发现南宋窑址出土的灰胎乳浊釉青瓷,不见于北宋以前的越窑,而与汝窑同类产品十分相近,釉色以粉青为主,也有一些淡绿、半乳浊的"艾色",即便是刻划花透明釉青瓷,也是凸显了耀州窑的装饰特色,与北宋越瓷存在明显的差异,于是称之为越窑的"低岭头类型"。1998年和1999年,低岭头西边的寺龙口唐宋青瓷窑址进行了两次发掘,南宋堆积层出土的青瓷残片,制作工艺和外观特征与低岭头窑址遗存的基本一致。在相距不远的开刀山等地,也分布着类似的南宋青瓷窑址。
虽然这是越窑衰落之后在越地设立的青瓷窑场,但是,其产品的总体风格明显不同于昔日的越窑。南宋人称之为"余姚窑",并说"若谓旧越窑,不复见矣",而明代人则普遍将其视作"官窑",明人李日华的《六研斋二笔》云:"南宋时,余姚有秘色瓷,粗朴而耐久,今人率以官窑目之,不能别白也。"
低岭头类型"的南宋越窑是南宋时最先为朝廷烧制陶瓷器的窑口,是宋室南渡后设立的第一个州府一级的官窑。成书于开禧二年(1206)的《云麓漫钞》在谈及青瓷时说:"今处之龙溪出者色粉青,越乃艾色……近临安亦自烧之,殊胜二处。""龙溪"指龙泉,"越"为"越地"的简称,而不是"越州"的省称,因为越州早在70多年前就改为绍兴府,"临安"为南宋都城,指代朝廷,三者分别为龙泉官窑、余姚官窑和郊坛下官窑,这表明,余姚官窑一直到南宋中期仍在烧造。
南宋时余姚县烧造陶瓷器的情况,在《中兴礼书》中有相关记载,绍兴元年(1131)四月三日,"祀天并配位用匏爵陶器,乞令太常寺具数下越州制造,仍乞依见今竹木祭器样制烧造"。绍兴四年(1134)四月十九日,"权工部侍郎苏迟等言:勘会近奉圣旨,陶器,令绍兴府余姚县烧造,余并令文思院制造……其竹木祭器,令太常寺画样,依例,临安府支破官钱,分下诸县依样制造,并于大礼前六十日一切足备,赴太常寺送纳。诏依"。四月二十七日,"礼部侍郎陈与义等言:……今来明堂大礼所用祭器系令太常寺画样,令临安府下诸县制造……诏依绍兴元年明堂大礼所用《三礼图》样制造"。同日,"工部言:据太常寺申,契勘今来明堂大礼正配四位合用陶器,已降指挥下绍兴府余姚县烧造,其从祀四百四十三位合用竹木祭器,已令临安府制造。数内木太尊二十四只,今续讨论到依《周礼》、《礼记》、《仪礼》,其太尊系用瓦为之,合行改正。欲乞申明朝廷,令指挥两浙转运司行下绍兴府余姚县一就烧造瓦太尊二十四只供使。诏依"。七月二十八日,"礼部太常寺言:将来明堂大礼合用祭器等约九千余件,见今绍兴府烧造陶器,临安府、文思(院)制造竹木器等,将欲毕备,委实别无安顿去处,乞下临安府指挥所属,权令置库安顿。诏依"。
《宋会要辑稿》也记载绍兴四年明堂大礼,"祭器共计七百七十一位,合用陶器:豆六十只,并盖,内十二只准备;簠十二只,并盖,内四只准备;簋十二只,并盖,内四只准备;尊五十只,内十只准备;罍五十只,内十只准备;椫勺一百只;登四百三十二只,并盖,内二十只准备。铜器……今来开坐到祭器名件并合创造,乞令太常寺图画样制,下两浙转运司,令所属州郡均摊制造。所有陶器,乞下绍兴府余姚县烧变。并乞于大礼前十六日起发赴太常寺送纳"。"陶器"在宋代通常指瓷器,"瓦器"才是陶器的专称。从"瓦太尊二十四只"、"陶豆、陶簠、陶簋、陶尊、陶壘、陶椫勺、陶登"共716只来看,朝廷祭祀所用陶瓷器数量并不多,从"乞令太常寺具数下越州制造"、"已降指挥下绍兴府余姚县烧造"、"见今绍兴府烧造陶器"等记载中可以明确,当时宫廷用瓷的生产任务是下达到州府的,这有力地说明余姚官窑属于州府一级的官窑。
有关余姚官窑烧造宫廷用瓷的活动,有两则史料可资佐证。其一是宋人熊彦诗的《应诏上皇帝陈利害书》,记载了南宋初期余姚官窑烧制御厨用瓷的活动。其云:"左迪功郎特差温州瑞安县令主管学士(事)劝农公事兼监双穗盐场臣熊某谨昧死再拜献书于皇帝陛下……臣尚有得于耳目之间者,永嘉养兵置局,织造锦袍;余姚呼集陶工,还冶秘色;钱塘村落,辇致花窠。方陛下衣裳在笥,敝袴不假,则锦袍何用;日昊(昃)不食,土铡致膳,则秘色何求;诗书为园,仁义为圃,则花木何观。是必供奉之臣举其职而陛下不之知也。若此之类,臣愿陛下绝其萌,杜其微,一豪不以概下于宸衷,则省费、裕国、强兵、息民之道已在陛下心术之间矣。"彦诗任瑞安县令在绍兴二年(1132)至绍兴三年(1133),此是根据绍兴二年五月朝廷要求"言省费、裕国、强兵、息民之策"的书所上,其中的"秘色"即为余姚县烧造的膳食用具,烧造时间当在绍兴二年或稍前。
其二是宋人史浩的《祭窑神祝文》,曰:"比者宪台有命,埏埴是营。鸠工弥月,巧历必呈。惟是火齐,造化杳冥,端圆缥碧,乃气之精。兹匪人力,实繁神明。是用奔走,来输其诚。有酒既旨,有肴既馨。惟神克享,大侈厥灵。山川辑瑞,日月降晶。俾无苦窳,以迄有成。"据考证,此祝文为史浩在余姚县尉任上所作。宪台,指御史台,南宋时也经常指路一级的提点刑狱司。“宪台有命”,表明此次烧窑是官府所命,“端圆缥碧”,所烧之物为青瓷。“鸠工弥月”,显然是临时性的烧造任务,仅一个月就完成制坯,即将入窑烧变。弥月不一定实指一月。史浩以县尉之职奉命监烧瓷器,史浩任余姚尉在绍兴十七年(1147)至绍兴二十年(1150)之间,故奉命烧瓷的时间也在此段时间内。这条记载有力地说明“低岭头类型"的南宋越窑是属于地方官府监控的州府一级的官窑。
寺龙口窑址出土的尊、觚、炉、钟、器座等祭祀器与《中兴礼书》记载,绍兴元年(1131年)、绍兴四年(1134年)朝廷曾命越州、及余姚县烧制祭器相吻合的。
绍兴、杭州南宋城出土"御厨"款刻划花牡丹纹盘与寺龙口窑址牡丹纹盘的器形、纹样及装烧技法完全相同。就目前杭州凤凰山、乌龟山等窑址还未发现有"御厨"款牡丹纹盘的同类器,因此,"御厨"款刻划花牡丹纹盘应是寺龙口窑址的产品。证实了余姚县烧制御厨之物——秘色瓷记载。这些考古资料的发现,印证了上述文献记载,所以寺龙口窑址应是"余姚官窑";是南宋早期宫廷用瓷的烧造地。